怎样才能治愈白癜风 http://pf.39.net/bdfyy/大家好,我是秦小唐。
都知道保险行业中有一条“神级”条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一举奠定了保险行业诚信的基石。
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短期医疗险?小唐最近看了一则由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是这么描述的↓
简单来说就是:
1、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合同生效两年以内,保险人有权就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合同生效两年以后,则不得解除合同且需要理赔。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诞生,是为了约束保险公司的解约行为,限制保险公司随意利用客户不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
自年百万医疗叩开了健康险市场的大门后,百万医疗险在中国市场便开始了指数级的增长。据《中国百万医疗险行业发展白皮书》显示,年中国百万医疗险保费收入规模为亿,同比增长.9%,预计年保费将破亿。
而大部分的百万医疗险均是一年期。并且为了规范短期医疗险市场,今年1月11日,银保监会下文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
而百万医疗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一种,健康告知又是最严格的险种之一。
投保短期医疗险到期后选择继续投保,满2年后不可抗辩条款对短期医疗险生效吗?
这个答案很模棱两可,却十分重要。
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案由这这样的:魏某年1月、2月和8月分别在XX寿险公司投保了2份长期重疾险(保额共计17万元,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80周岁)和1份一年期医疗险(保险年度给付限额5万元,年度免赔额1万元),医疗险到期后,魏某选择继续投保。
年11月,因发作性胸痛2年余,加重1月,魏某前往中医院治疗并行冠状动脉造影旁路移植术,住院14天。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元,经医保报销86,.54元,魏某自付30,.76元。
出院后魏某申请理赔,XX寿险公司以魏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魏某于是诉至法院。
2份重疾险的理赔是无需争辩的,拒赔完全站不住脚。因保险合同生效已满2年,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无法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必须要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也是如是判决的。
我们把重点放在那份短期医疗险上。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住院期间扣除医疗保险后支出的医疗费3万余元,XX寿险公司称部分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范围内,对此并未提供具体承保范围,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按照XX寿险公司提供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魏某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补偿金额大于年度基础免赔付额,免赔额等于从其他途径累计获得的医疗费补偿金额,魏某主张的医疗费30,.76元已经扣除医疗费补偿金额,XX寿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付。
(小唐:并没有因投保人不如告知而支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和拒赔)
二审法院则认为:医疗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为年2月26日,年2月26日至年2月26日魏某续保期间,XX寿险公司并未形成新的保险合同,XX寿险公司与魏某一直是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对于主张魏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虽然没有直接说明一年期医疗险是否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但一审、二审法院并没有将续保后的短期医疗险和长期重疾险做完全区分。
一审法院并没有因不满足如实告知而支持解除合同。二审法院认定续保期间没有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则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约束双方权利义务。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并不是为了鼓励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但如果你担心投保过程中,尤其是网络投保的环节中,有一些非故意地遗漏,而在短期医疗险续保多年后遭到拒赔,法院真实的判例告诉你DUCK不必如此担心。
刚过,其中一条热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只“”更要“”。未避免销售误导,“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等易与长期保险混淆的词句已经禁止出现在短期医疗险的条款和宣传中,但消费者需求一个长期稳定的医疗险保障是无可厚非的。
全国政协委员冯丹龙也在此前两会期间,提请有关部门继续积极主动引导商业健康保险的有序发展,使其能够尽快、尽早发挥其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内的补充定位作用,特别是当前要着力推动发挥其补充保险性质,缓解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要想在缓解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上扮演越重大的角色,只靠“今朝有酒今朝醉”的短期模式显然不可能,其长期保障属性和不可抗辩条款那样的“信誉附加”,则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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