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造影

患者心肌梗死去世,医院因伪造病历,被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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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年9月25日患者冯某因“牙痛(呈阵发性)”到被告A医院输液治疗;9月28日凌晨出现恶心、呕吐、胸闷、难受、发热、出汗等至被告A医院治疗,无好转。9月29日约6时10分出现大汗、胸闷、难受、胸痛加重等,之后至被告B医院就诊:急诊心电图:急性高侧壁,前壁心肌梗死。以“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心功能IV级”于9月29日8时42分收入住院治疗;9时29日9时30分急诊行“冠状动脉造影术+IABP植入术”,术后予以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逐渐恶化于9月30日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医疗行为不当有关,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二、审理过程

经查,11月6日,患者家属要求被告A医院提供患者的病历,回复无患者病历。11月21日,被告A医院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患者9月25日、9月28日的留观病历。后患者家属又多次要求被告A医院提供病历,均回复没有病历。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被告A医院认可只有患者9月28日的病历,无9月25日及9月26日的病历。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被告A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后因患者家属以被告A医院提供的病历伪造为由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之后患者家属申请对被告B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死因鉴定,其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根据患者的病历资料及病史,其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导致的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被告B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属次要因素。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B医院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A医院是否伪造病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1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法院以此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根据鉴定分析意见,患者冠心病心肌梗死系其死亡原因,被告B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属次要因素。被告B医院因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B医院表示愿意对患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确认。

2关于争议焦点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患者家属作为患者的继承人有权查阅并复印病历。

3法院认为患者家属第一次到被告A医院要求查阅病历时,回复无病历。后被告A医院单方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患者在年9月25日及9月28日的留观病历。之后,患者家属又多次要求被告A医院提供病历,该医院回复无病历。双方发生纠纷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调查,被告A医院陈述只有患者年9月28日病历。被告A医院关于是否有患者病历的陈述前后多次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被告A医院构成伪造病历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法院推定被告A医院有过错。此时,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以获得免责。被告A医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鉴定意见书结论,被告B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患者冠心病心肌梗死系其死亡原因。故患者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B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患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又因被告A医院伪造病历,推定过错,对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其与被告B医院之间无共同故意,系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被告A医院和被告B医院的过错程度、本案具体情况及被告B医院自愿承担患者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被告A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B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被告A医院、被告B医院分别赔偿.20元、.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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