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造影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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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观点:总结一下,新条款的设置符合当前最新的心肌梗塞全球通用定义,且“补充定义”的规则设置也很友好,这是一条比之前容易操作、更合理、更易获赔的条款。ps:恶性肿瘤没便宜多少,心梗还更好赔了,指着重疾降费是想太多啦。首先,上对比表,标红部分均为有不同的地方,后面逐条解析。旧新

名称

急性心肌梗塞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基础定义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补充定义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为方便后续表达和理解,我对《征求意见稿》条款按“基础定义”和“补充定义”分为两部分。(意思就是在看后文解析的时候,要经常回来看这个表,不然看不懂,,全文均是重点,没有一句废话,请认真阅读)

第一点

名称修改:急性心肌梗塞→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和“恶性肿瘤”名称修改的原因一致。(1)因疾病名称与医学定义不符的争议产生的官司,保险公司多败诉。(2)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由此,保险条款通过“较重”二字,与医学诊断标准区别看,避免争议,同时符合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点

基础定义修改在我之前的文章中,写过“急性心肌梗塞”理赔指南和修改建议,文中详细讲过旧条款之陈旧和修改的必要性,也提出一个一点粗浅意见,详见下方链接:保险"路书"-急性心肌梗塞(一、概念和理赔)保险"路书"-急性心肌梗塞(二、条款修订探讨)1、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心肌梗塞共有5种类型,具体可查看“理赔路书”一文,《征求意见稿》的措辞比之前严谨,同样也是针对“I型:自发性心肌梗塞”。2、旧条款定义解析:年WHO制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诊断标准为:3选2(缺血性胸痛、心电图动态改变和心脏生化标志物3项中存在2项即可诊断),与在条款中的①②③中达到2条基本一致,不难看出,旧版重疾条款即脱胎于此。3、新条款定义解析之“基础定义”:(1)《征求意见稿》的基础定义来源于而年第四版“全球心肌梗死通用定义”,即所谓1+1模式:“1”:急性心肌损伤(cTn增高和/或回落,且至少1次高于99%URL)。

+“1”:急性心肌缺血的临床证据,下列5项之1:

a.急性心肌缺血症状;

b.新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c.新发病理性Q波;

d.新的存活心肌丢失或室壁节段运动异常的影像学证据;

e.冠状动脉造影或腔内影像学检查或尸检证实冠状动脉血栓。

(2)条款定义与第四版“全球心肌梗死通用定义”区别在于,同时认可“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增高或回落的动态变化”,同时剔除“尸检证实”,前者宽泛了获赔条件,后者避免尸检可能引起的社会争议。(3)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急性心肌缺血症状。旧条款中“典型”“、等”这样的措辞,未对临床表现做明确的定义和分类,故在实际操作中常有保险公司以“胸痛”作为唯一临床表现标准.而实际上,心梗的临床表现除急性胸痛外还包括上腹痛者、肩部部放射痛、孤立性呼吸困难等(详见“理赔路书”一文之1.1),如此惜赔和不专业引发争议。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为“急性心肌缺血症状”,定义更合理和专业。(4)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新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发病理性Q波;在旧条款下,何谓提示急性心肌梗塞的心电图改变没有定义,现在更明确为“缺血性心电图改变”和“新发病理性Q波”。在实际操作中,常有保险公司以“病理性Q波”为”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的唯一依据,甚至还有明确将“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性Q波”定义为轻症的垃圾条款(对,就是垃圾条款)。《征求意见稿》采用最新全球定义作为基础,避免了不专业和钻案子的保险公司,某种角度讲,是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5)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①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一般使用SPECT心肌灌注显影,但临医院有检查设备;“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心超最方便,此条款更有可操作性。(6)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这个实践比较简单,看CAG报告单即可。但有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对于4型心肌梗塞中的”4a:PCI相关性心梗“、“4b:支架血栓引起的心梗”所致的血栓形成,是否支持理赔?若PCI和支架置入前心梗为轻症,如条款约定轻症不占用重症保额,当后发4a、4b心梗且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塞”赔几次?4、补充定义(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评析:其中(1)、(2)对于心梗患者来讲,基本都可达到,而低于此倍数的多为其他疾病。(3)属于左心室功能减低,心梗后6周仍有心力衰竭征象。(4)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总发生率可高达50%。(5)发生率5-20%,常见左心室。(4)(5)通常见于严重的前降支心梗。(6)针对此项:①对于患者血管开通后,都会出现再灌注心律失常,各种类型都可能出现,然而通常是一过性的,难以记录,在手术者心电监护中可发现,此条款可能需要理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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