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造影

讼案一年期百万医疗也能适用两年抗辩条款


前情概述

年1~8月,魏景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简称“泰康人寿”)先后投保了合同号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年1月1日~80周岁;合同号H健康尊享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年2月26日~年2月26日;合同号保险金额7万元,保险期间年8月12日~80周岁。

年2月17~24日,魏景某被诊断为××、初发劳累心绞痛等,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2元,其中自费金额.45元。

年11月19日,因发作性胸痛2年余,加重1月,前往中医院治疗,××,高脂血症。

年12月3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旁路移植术,住院14天,医疗费共计.3元,其中自付.76元。

随后,魏景某申请理赔,泰康人寿以魏景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并解除了三份保险合同。

另,年~年期间,魏景某供职单位中原油田机关服务中心每年组织体检,体检报告不显示其具有××、高血压、××。年6月15日,魏景山冠脉血管成像CT检查显示“冠脉走形区未见支架影”。

魏景山当庭陈述,年~年,其职工医保卡长期由其母亲持有并使用。

裁判结果

先看下二审中的双方诉辩及事实和理由。

然后是一审、二审的裁判文书梳理。

魏景某年~年体检报告、年6月15日CT检查报告显示,其投保前无××、高血压、××,××支架手术。泰康人寿主张魏景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不成立。

健康尊享医疗保险H合同成立时间为年2月26日。而年2月26日~年2月26日为续保期间,泰康人寿并未形成新的保险合同,双方一直是按照H保险合同约定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约定年度免赔数额为1万元,魏景某年2月17日因××、初发劳累心绞痛等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2元,在免赔数额内,其未因此次治疗向泰康人寿报案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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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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